今天是2019年4月17日 星期三,欢迎光临本站 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 网址: niudongnan.com

热点资讯

芜湖律师简述劳动者权益保障

文字:[大][中][小] 2016-1-27    浏览次数:1722    

  生存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而劳动则是人在社会与自然中得以生存的基本要素,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生存及发展权就会受到现实的威胁。农民工正在成为城市产业工人的主体,他们是遭遇工伤风险概率最高的群体,同时也是风险防范能力最低的群体,一旦不幸遭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身体机能的侵害或者造成劳动能力的暂时性缺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甚至死亡。显而易见,在目前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环境下,工伤事故与职业病风险不可避免,它严重威胁着农民工的健康和生命。从劳动者安全与生存权益来看来,必须建立健全工伤风险保障机制,建立社会共济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才具备与资方抗衡的博弈能力,特别在重大事故发生而用人单位又无力支付工伤费用情况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物质保障的最优风险分散路径安排。可见,工伤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也是农民工作为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贡献者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农民工贡献的尊重,也是国家对劳动者社会责任的履行。


  从目前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状况来看,尽管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但现代化大工业生产决定了风险的复杂性,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农民工基本生存需要设定,而损害弥补则通过受领保险赔偿金方式得以实现。客观事实表明,以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尚不能支撑高福利国民保险待遇,补偿标准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工伤农民工的补偿程度都只能维持在较低水平上。但是,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机制的建立,能使工伤农民工在较短时间内、以较少精力付出获得基本生存需要的物质给付,对于处于社会弱势阶层的农民工而言,无疑是一道安全保障网,也是国家对农民工群体职业安全与劳动权益维护的重要举措。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
在线客服

诉讼咨询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13965169958

请扫描二维码
打开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