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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旅游交通运输关系的国内法

文字:[大][中][小] 2016-3-1    浏览次数:1811    

  此指由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调整其境内旅游交通运输关系的法律或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调整交通运输关系的单项法规和法律。在铁路运输方面.有《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旅客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在公路运输方面,有《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在航空运输方面,有《国内旅客运输规则》、《国际旅客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在海上运输方面,有《海上轮船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试行规则》等。又如日本,在旅游交通方面也和在其他领域一样,十分重视法制建设。20世纪以来,日本制定的较为重要的交通运输法规有几十项,按时间顺序依次为1900年的(铁道营业法)、1921年的(轨道法)、1948年的(日本国有铁道法)、1949年的(运输事业法)、1951年的(公路运输车辆法)、1952年的(航空法》、1972年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1977年的(海上碰撞预防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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