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4月18日 星期四,欢迎光临本站 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 网址: niudongnan.com

热点资讯

芜湖律师解读在什么情况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文字:[大][中][小] 2015-12-24    浏览次数:1224    
    案情:
    2004年9月某日,某单位司机王强在朋友处喝酒后,驾驶单位的车辆回家。途中.王强的车辆与孙福海驾驶的小桥车在十字路口发生刮擦。由于车辆的损坏比较轻徽.两人准备自行处理.不报势。但闻讯赶来的交警认为该起事故不能由两人自行处理。
    争鸣
    .王强和孙福海均提出,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比较轻微.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自行协商处理,不需要报警。
    .交警提出,王强属于酒后驾车。因此,该起交通事故不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条件。应当报警,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芜湖律师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报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报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7条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
在线客服

诉讼咨询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13965169958

请扫描二维码
打开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