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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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作为一定的社会历史现象,不是与国家和法律同时出现的,它是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以后,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随着统洽阶级法制建设的需要,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芜湖律师事务所指出律师依照国家的法律进行业务活动。因此,律师只能在法律产生和盛行之后才能产生。律师制度是在律师出现之后,随着律师工作的发展而逐渐确定的。一般认为,律师制度最早产生于经济发达,立法与司法制度发达的古罗马。
古罗马的奴隶制经济发展很快,由于商品交换的叔繁,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客观上需要奴隶主统治者们通过国家制定大量的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早在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中,就规定了涉及土地占有、家庭婚姻、债权、诉讼等内容以及一些行政性规范。随着立法的发展,专门的法律学科和职业法律专家便产生了。
古罗马实行“控诉式诉讼”需要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申请和理由,对于不断增多和日趋复杂的法律规范,当事人没有熟悉法律的人帮助,参加诉讼是很困难的,于是一批通晓法律知识又善于辩论的人,从事起代理与辩论的工作,称代言人或代理人。到古罗马共和国末期,出现了一批以辩护、代理和解答法律问题为职业,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取报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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