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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我国婚姻法承认事实婚姻吗?

文字:[大][中][小] 2016-5-21    浏览次数:1492    
    案例:
    翠花和李三自1999年结婚以来,经常为琐事吵闹,要不是亲戚们相劝,他俩早就离婚了好几回。2005年的一天他俩又为小事吵架,翠花得理不烧人,骂了李三一上午,李三情急之下动手打了翠花,翠花气不过,便非闹着要与李三离婚,李三也在气头上,对翠花说:“离就离吧,我都忍了你五六年了。”当天下午,翠花和李三就去乡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回到村里,翠花没有回娘家,只是和李三分屋住了,邻居们只知道他们吵了架,根本不知道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
    过了几天,翠花和李三的气都消了李三觉得自己那天确实出手重了点,向翠花道了歉,翠花也觉得自己那天骂得太凶了,又开始给李三做饭、洗衣服了,不知不觉地两人又住到了一起,过起了夫妻生活,怕别人笑话,他们也就没再去办理结婚登记。

    2008年的一天李三出了车祸,失去了劳动能力。.从此之后李三的脾气更大了,翠花下地干活累了一天,回家还得照顾李三,加上李三经常发脾气,翠花便想和李三“离婚”,可又怕李三现在这种情况离不成婚,翠花便到芜湖律师事务所咨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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