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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庭审为中心的新型诉讼结构初步确立

文字:[大][中][小] 2016-5-27    浏览次数:1576    

  庭审制度改革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实现庭审的实质化,以进一步促进审判公正。通过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应当说以庭审为中心的新诉讼结构已经初步形成。举证于法庭、辩论于法庭,是非分清在法庭,法官作出裁判的依据也主要来自于法庭,


  这些程序和措施都在推动庭审逐步成为诉讼的中心和控辩双方的主战场。同时,庭前审查制度的改革以及控辩双方举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分追诉化的倾向,也使法庭审理的效果与形象有所改善。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第109条规定,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第123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可以自行调查。这种活动方式长期运行的必然结果之一,就是先定后审、以审代侦、以审代控情况的出现,既混淆了庭前审查与开庭审理的界限,又容易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庭审过程也就不可避免地被“虚化”,开庭自然成为走过场。而法庭审理走过场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容易使控方的证据成为判决的惟一根据,使辩方难以利用法庭审理进行必要的辩护防御,审判人员也难以保持必要的客观和中立;也使审判前的侦查程序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审判程序被弱化为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法庭外的审批讨论则上升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方式。这无疑会严重挫伤和影响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人人负责在实践中实际成了无人负责,这对案件质量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于是新的刑事审判方式从严肃庭审程序、保证程序公正、实体公平的角度出发,也为了让举证和质证程序切实起到应当发挥的作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扭转和改变这一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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