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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律师事务所浅析庭审的构成要素

文字:[大][中][小] 2016-5-25    浏览次数:1439    

    庭审是现代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庭审即法庭审判,是一个具有法的范式和象征意义的法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有法律程序的展开,控辩活动的推进,以及不同诉讼角色的扮演,而其围绕的中心,是法官对案件实体的心证及其形成。刑事庭审,是指法官在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参与下在刑事法庭以特定方式审理刑事案件的活动。法庭审判由四个要素组成。


    1.主体要素。现代诉讼构造中的控告方、答辩方、裁判者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主体。其中,法官是最为重要的主体。法庭不过是法官进行法的操作的空间,法官是法庭的主宰和灵魂,没有法官就没有诉讼,没有庭审。法庭审判是法官执行其功能的最基本的形式。所谓法官,是指案件的审理、裁判者。当平民组成的陪审团参审案件并决定案件的事实及被告的有罪与否时,陪审团也是法官,即决定案件事实问题的非专业法官。原告和被告,即诉讼之“两造”是必备的主体。在弹劾型审判模式中,原告的控告行为是审判发动的先决条件,原告的指控和举证是推进诉讼走到终结的动力要素。特殊情况下.如在某些纠问型审判中可能原告人由法官一身而二任。被害人的情况较为特殊,在自诉案件中作为原告人属于庭审主体,公诉案件中类同于证人。在法律赋予其公诉案件当事人的地位与权利时以共同原告的身份成为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被告人,在审判制度赋予其辩护权,可以实施主体行为的情况下成为刑事审判的主体性要素。由于刑事庭审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的,被告人在作为庭审主体享有庭审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又处于被追诉地位,是可能被科刑的对象,而且因为其犯罪的嫌疑,人身自由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诉讼地位中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客体化的因素。因法律制度的差异,其客体化程度多少有别。刑事辩护人,因辩护权制度的存在和被告人或法官的授权(委托或指派)而成为辅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的诉讼主体。与控、辩、裁这类庭审诉讼主体相比较,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可称为“庭审法律关系主体”。


    2.客体要素。庭审客体,即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构成国家刑事追究对象的、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事实和人。作为庭审客体,是控、辩、审等诉讼行为的具体指向和实际承载。按照审判同一性原则要求,审理对象应当与起诉对象保持一致,法院不得审判未起诉的犯罪和未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3.方式要素。指法官和其他庭审主体是以何种方式,即采用哪些步骤、行为和程序以推进和完成庭审。庭审方式,即法官采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审理案件所形成的庭审结构类型和审判制度所限定的庭审推进形式。通过庭审结构分析可以考察庭审中的控、辩、审三方关系构造及其互动作用。


    4.时空要素。法庭审判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进行。集中和不间断地审理,是一项基本的庭审原则。空间即物理意义上的法庭。法庭空间设置(建筑庄严肃穆、法庭设置秩序明确、法庭器具意蕴严肃)和安排的方式(仪式化的程序运行)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并因此而影响参与者和旁观者,从而发挥其文化心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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