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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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高考可谓是惊心动魄呀,分高不一定能上清华,关键看你的所在地,很多学生真是无奈至极啊,而且今年全国高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的首次高考,格外严格,替考、作弊、协助作弊等行为轻则拘役,重则入刑。前两天看到一则新闻,也是关于考试判刑的事件,跟大家分享一下。
据报道,被告人张某是陕西人,在15年12月份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但是对自己没有信心,担心通不过考试,于是便请其朋友郝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到考试时,郝某带着张某的证件进入考点开始考试,不料被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不是本人,并交给了公安机关处理。最后经相关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郝某、张某犯代替考试罪,一审判处郝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芜湖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普及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考试的法律法规。“刑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将受到刑法的制裁。依据这条规定,“找人替考者”和“代替别人考试者”都属于犯罪主体,都要受到“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所以大家千万要注意了,考试虽重要,不过要经过靠自己的努力、实力来通过,而不是采取特殊手段,不然不仅考试过不了,还会得不偿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