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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满一年应该拿年终奖吗?

文字:[大][中][小] 2016-2-2    浏览次数:1549    
    李某于2014年1月初进入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9月8日,李某向我公司提出辞职,同年9月19日办理完交接手续离开了公司。
    2015年4月29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我公司支付其在2014年度的年终奖。李某认为,2014年1月至9月,其在公司正常工作,公司也从未告知没有该年度的年终奖,因此要求公司按出勤月数折算比例补发年终奖三万元。
    我公司认为,根据公司年终奖发放惯例,只有在公司服务满全年的员工,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享受年终奖待遇,李某9月份就离开单位,没有做满全年,不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我公司在2014年10月公布的《员工考核方案》,其中明确规定“2014年度的年终奖与年末评估挂钩,经考核合格后在次年的1月发放”。因此拒绝李某的上述要求。我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芜湖律师回复:
    大多数企业都会在规章制度里对如何发放年终奖,包括计算标准、发放对象、发放时间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本咨询案中,李某是否应该拿到年终奖以及应该拿到多少,首先要看双方劳动合同里或其他协议里有无关于年终奖发放的约定,有约定即从约定,无约定则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里如何规定,企业对发放年终奖有较大的自主权,公司的《员工考核方案》中明确规定“2014年度的年终奖与年末评估挂钩,经考核合格后在次年的1月发放”,更是对自主权的一种巩固。
    我们遇到过的不少类似案例中,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认识误区:年终奖应该根据员工所做满的月份按一定比例来发放,表面看来这样的方法很合理、很人性。然而实际上,我国现在仅有极少数的地区硬性规定了要以这样的方法来发放,大多数地区仍然是取决于企业与员工的约定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透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判断出,本案中李某与企业对年终奖并无特别的约定,李某工作未满一年就离职的情况也不符合规章制度里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因此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支付其年终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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