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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够任意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吗?

文字:[大][中][小] 2016-1-7    浏览次数:1301    
    案情简介:

    袁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袁某在试用期间表现尚可,但试用期满后在该公司组织的考试中取得的成绩却不是很理想。公司担心衰某今后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于是决定延长袁某的试用期半年,延长期间不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有关的工资和其他待遇。袁某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即应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原合同的规定享受有关的工资和待遇。双方对此各抒己见,争执不下。袁某无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芜湖律师事务所权威解答:
    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案中,该公司在袁某试用期满之后一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况且延长的试用期还超出了法定的最高期限就更为不妥.不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限是由《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3条更为具体地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巧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在上面的案例中,公司决定延长的试用期限显然超出了法定的最高期限6个月,已属明显的违法行为。对于公司而言,对于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就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满之后,不得再以其他的理由延长试用期,更不得约定超出法定最高期限的试用期,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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