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4月17日 星期三,欢迎光临本站 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 网址: niudongnan.com

热点资讯

用人单位的聘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吗?

文字:[大][中][小] 2015-12-25    浏览次数:1170    
    案情简介
    两年前,宋某被某单位聘用并发了聘书。两个月前,单位领导调整,新任领导说聘书不是劳动合同,在聘期未到的情况下,让宋某回家休息。宋某不服,多次找主管部门领导,要求

    解决问题,也迟迟得不到答复。故其后宋某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也以聘书不是合同为由不予受理。宋某又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称没有劳动争议仲裁决定,法院也不能受理。

 用人单位的聘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吗?


    权威解答
    聘书应视为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其主要内容包括聘用人员的职责、待遇、聘用期限等,聘书应视为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对于宋某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只有先申请仲裁并且有仲裁结果,方可向法院起诉,所以,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就劳动争议作出仲裁的情况下,法院不受理宋某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
在线客服

诉讼咨询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13965169958

请扫描二维码
打开手机站